long8国际官方网手机版app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民航专业工程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全面加强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本次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范围是除2023年度资质动态核查名单的企业(含补充、追加企业名单)以外,截至2023年11月30日,经住建部核准取得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和二级资质的企业。详见附件1。
自核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核查结论发布期间,企业技术负责人或一级建造师发生调整,并且变更到上述核查范围企业的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资质企业,将追加进入核查范围。有关核查信息,将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动态公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民航局机场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有关意见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2225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民航行业审查相关问题答复》等。
1.技术负责人资格(具体包括工作经历、职称、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的民航专业工程业绩等),技术负责人如在核准资质后未发生变更,原则上将直接予以认定;
一级和二级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年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放宽至65周岁。
本核查分为企业自查、情况核实和资质核定三个阶段,我局将组建核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列入本次动态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当对照资质标准进行自查,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3的要求准备核查材料。请相关企业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2份核查材料纸质版邮寄至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大厅(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下同),封面注明企业名称,标注“资质核查材料”;同时,将资质核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扫描件和Excel版本)报送至工作专班邮箱(邮箱地址为下同),邮件应当以“企业名称-资质核查材料”命名。
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企业报送材料后,工作专班将对收到的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并通过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工作专班将通过民航有关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质监机构调取工程项目档案等方式对企业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必要时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工作专班将以相关法规和资质标准等为依据,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将在民航局官网和“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公示后公布。
(一)对于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者逾期未提交资质核查材料,或者材料提交不全的,将在核查结论中予以通报,并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标注“资质异常”,同时将函告资质许可机关并通知相关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企业在整改期间,将不得申请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
(三)企业完成整改后,可向工作专班申请重新进行资质核定,核定结果将动态公布。
(四)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对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函告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撤回其该项资质,或者在资质延续时不予延续。
(五)企业在核查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等恶劣情形的,将函告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规定撤销该项资质,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列入本次动态核查范围的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认真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或规避检查。不配合审核工作的,将视为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维护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附件1: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pdf附件2:企业一级资质核查材料.xlsx附件3:企业二级资质核查材料.xlsx